问题 | 解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
释义 | 现债权人起诉女婿让其清偿债务,依据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请问,合理吗? 法律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按照您的描述,如果您确实不知您的配偶擅自为其父亲担保的,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不能够认定为您夫妻的共同债务,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您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但具体如何判决,还与法院经过审理后的判决相关。其次,即使法院判断应当由您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还需要再确定您妻子为其父亲担保的债务是何种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如果债权人没有找您的岳父要求偿还债务,直接找您与您的妻子要求偿还,则您的妻子可以以其为一般保证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偿还责任。反之,如果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您的妻子要求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在您与您的妻子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您的岳父进行追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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