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互惠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互惠原则是什么 司法协助的概念: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对于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对等的前提,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履行提供协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协助的权利。 二、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同一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我国即具有司法协助关系。没有参加条约的国家不能要求别国法院接受其司法委托。二是互惠原则。互惠即相互之间给予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果某一国家协助我国为一定的司法行为,我国也应当协助该国为相对等的司法行为。 三、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如何进行司法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例如,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了几种送达文书的方式,我国和公约参加国互为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时,就应当按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对公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通过外交途径提供司法协助,是在没有条约关系时采用的方式。 2.提出请求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涉及一国的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司法协助的内容与事项,为此,不论是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还是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都应当用请求书。为了尊重受托国主权,保证文书内容的确切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四、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提供法律资料或司法记录 1、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向请求方中央机关提供与请求方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资料。 2、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向请求方中央机关提供其可公开获得的与请求方国民有关的诉讼的司法纪录摘要。 第二十七条认证的免除 为本条约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并且通过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的文件,应当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者实施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分歧,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其他安排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之间根据其他条约或安排等存在的义务,也不妨碍缔约双方根据其他条约或安排等相互提供或继续提供协助。 第六章最后条款 第三十条生效和终止 1、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汉城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2、本条约也适用于就本条约生效前开始的诉讼提起的请求。 3、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 4、即使本条约终止,在本条约终止前收到的任何请求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继续处理。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三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韩文和英文制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综上所述,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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