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过继如何认定 |
释义 | 如何认定事实过继? 我国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你所描述的事实来看,你的父母将你按农村风俗习惯过继给你伯父的时间为1994年,不能根据1998年修正后的《收养法》规定的全面登记主义来认定你与你伯父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而1992年《收养法》仅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 在过继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也如收养关系一样因过继事实而消灭呢?笔者认为,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依据过继协议来确定。该过继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说,承认协议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获得广泛的认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因此,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不再与生父母发生关系的,可以按照收养事实处理;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之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象“一支开几门”这种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社会效果就很差。如果过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事实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过继关系从收养关系和因父母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区别开来,将过继关系混同于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如何认定事实过继?存在事实过继但就双方的关系发生纠纷,或是孩子长大后双方争夺孩子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找律师询问解决。认定事实过继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找专业律师来帮助,应该要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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