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他人肖像权最高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可能侵权行为如果不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话,其他人也没办法和真正的被侵权人是感同身受的,但大家都能够想象到自己的肖像被他人肆意侵权、侮辱的时候的那种气愤的心理。因此,有些当事人也是希望能够让侵权人承担最严厉的法律后果,但是侵犯他人肖像权最高处罚也仅限于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侵犯肖像权存在刑事责任,所以算不上什么处罚。 一、侵犯他人肖像权最高处罚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由此可见,所谓的侵犯他人肖像权最高处罚是根本就不成立的,可以根据这种侵权行为给肖像权所有者带来的损失计算一定的赔偿金额,可能有些肖像权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就特别的高,但是处罚这只能是建立在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民事侵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赔偿,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等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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