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瑞士民法典(节录) |
释义 | 第二编 亲属法 第一部分 婚姻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婚约 第九十条 【婚约】 (一) 婚约经相互对婚姻的同意而成立。 (二) 未经人或者辅佐人同意,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不承担因婚约所发生的责任。 【婚约的效力】 第九十一条 【婚约无提起强制履行结婚的诉权】 (一) 不能依婚约提出请求履行结婚的诉讼。 (二) 任何一方解除婚约,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诉请获得。 【违反婚约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损害赔偿】 一方无重要理由而解除婚约,或因一方有过错而终止婚约的,解除或终止婚约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或其父母与其有关的第三人的损失,对为准备结婚的实际费用之损失支付相当的赔偿金。 第九十三条 【慰抚金】 (一) 因被告一方过错违反婚约,造成无过错的原告一方严重的人身或精神损害时,法院可应其请求,判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慰抚金。 (二) 该项请求权不能让与。但如该请求于继承开始前已经被确认或被诉请时,可移转于原告的继承人。 第九十四条 【返还赠与物】 (一) 如果终止婚约,婚约双方可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 (二) 前款规定,如果赠与物已被损坏的也同样适用,可按其实际价值折算成金钱返还给原告。 (三) 如果婚约因一方残废而终止,赠与物不能被请求返还。 第九十五条 【时效期间】 因解除婚约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解除婚约之日起起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