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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应该怎么走
释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规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的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职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和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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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