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时能否约定一人不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合伙时能否约定一人不承担责任 1.在合伙企业中,尽管合伙人之间可能签订了某些协议,约定某人不承担亏损责任或者由特定人全部承担亏损。 2.但这些内部协议并不能对抗企业的外部债权人,即当面临外部责任时,合伙人均需承担责任。 3.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债务,不论其是否原本应承担责任;如果某个合伙人被要求承担了本不属于他的责任,他有权按照内部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合伙时虽然可以约定一人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外并无约束力。 二、对外责任的连带性 1.合伙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合伙协议内部如何约定,当合伙企业面临债务时,合伙人都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即使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他也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种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对外责任的基本规则,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三、对内协议的效力 1.虽然合伙协议中关于亏损分担的约定对外无效,但它们在合伙人内部之间是具有约束力的。 2.只要这些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即使某些约定看起来显失公平,它们也是有效的。 3.只要合伙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他们可以按照这些约定来分配亏损责任。这些内部约定并不能改变合伙人对外部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4.《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 (1)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合伙时虽然可以约定一人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外,合伙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在处理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应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了解合伙企业的责任分配后,你是否对合伙经营有了新的认识?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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