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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
释义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
    医疗纠纷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纠纷类型,举证责任不同。第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患方需举证:有诊疗行为,损害,因果关系。患方申请鉴定并垫付鉴定费。医方举证:执业资格,履行告知,免责事由;第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患方需举证:有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第三:医疗产品责任。患方需举证医院使用缺陷药品及不合格血液,因果关系、损害。第四: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患者需举证证明医院由侵犯其个人隐私的询问、过错、给其造成了损害,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于大部分的病历记录、材料等均系由医疗机构保管,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包括要求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相关责任由其承担。而若系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因对于医疗纠纷,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三、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不理解,并且错误地认为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明确指出这条规定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三)确定责任转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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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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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