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书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
释义 | 一、调解书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调解书作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其是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并不包括调解书。这意味着,调解书在物权变动方面并不具备与判决相同的形成力。 因此,调解书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不能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双方仍需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物权变动的方法 物权变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权意思主义。这种模式下,物权的变动仅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交付或登记即可发生变动。 2.登记对抗主义。在这种模式下,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可以有效成立,但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客观可认定方式展示,通常通过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实现。 4.物权形式主义。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的效力需要物权意思表示或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调解书在物权变动方面有哪些限制?如何避免调解书带来的道德风险?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在法律网提问,我们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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