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
释义 | 一、担保合同成立的条件 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即使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该合同依然成立。这一规定确保了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 担保合同具有两大法律特征。 1.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合同中债权的受偿。这种从属性使得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主合同的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合同具有补充性。这意味着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权。这些特征体现了担保合同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 三、合同的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有多种方式,包括留置、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具体如下: 1.留置是指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2.保证是第三方为合同中的债务方提供担保,确保债务方能够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 3.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项财产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作为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5.定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对于担保合同,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法律网法律小助手为你解疑答惑,点击咨询,让专业律师为你解答法律难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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