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2.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3.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登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你对不动产抵押登记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法律网上提出,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