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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2.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3.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登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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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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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