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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释义
    要点提示: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未遂还是既遂与被告人强迫受害人卖淫成功与否无关。
    【案情】:
    2009年4月6日,被告人龚X(均为化名)提出将其认 识的两名女孩骗到外省去卖淫赚钱。被告人柴X、石X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8日14时许,三被告人再次共谋后,由龚X以柴X过生日为由电话邀请被害人杨A、杨C,石X则电话邀约了另两名同案人一同前往。当晚20时许,三被告人与另两名同案人租乘一辆面包车前往铜仁市“名门商务会所”将二被害人骗出铜仁。 当晚23时许,被害人杨A、杨C下班后上了三被告人租乘的面包车往湖南方向行驶。途中,因二被害人产生怀疑,被告人柴X谎称去湖南接女朋友,打消了二被害 人的疑虑。当车行至怀化境内后,二被害人得知三被告人的目的是带二人外出卖淫。二被害人开始哭泣,柴X遂用刀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将二被害人带至芷江县 公坪镇“八里铺又一村”酒楼内住宿。
    次日凌晨5时许,因二被害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柴X遂抓住被害人杨C的头发并往墙上撞击,尔 后,柴X、石X先后强行与杨C发生了性关系。柴X强奸完杨C后,见杨A不同意发生性关系,遂对杨A进行殴打,尔后,柴X又对杨A实施了奸淫。当日,被告人 龚X、柴X、石X三人将二被害人带至怀化汽车站一旅社内,欲将二被害人带至上海去卖淫。在旅社休息时,二被害人趁三被告人睡熟之机逃脱。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柴X、石X、龚X违背她人意愿,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强迫二被害人去外省卖淫的途中,被告人柴X、石 俊对二被害人强奸后伙同被告人龚X对二被害人继续予以控制,欲迫使二被害人去卖淫,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当,因为被告人柴X、石X、龚X的目的是将二被害人骗出外省卖淫,当二被害人得知三被告人要带她们外出卖淫而哭泣时,被告人柴X等人对二被害 人进行了威胁,被告人柴X、石X等人并在住宿时对二被害人实施强奸后与被告人龚X继续对二被害人进行控制,准备带二被害人去外省卖淫,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强迫二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强奸后迫使二人卖淫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强奸罪 定性不当。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同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二被害人趁三被告人睡熟之机逃脱,系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X在强迫二被害人去外省卖淫的途中,对被害人杨C实施了强奸,情节较为恶 劣,不能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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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