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职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实行周、日、时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按照有关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立即支付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应当代扣的赡养费和赡养费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赔偿:(一)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3)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争议 (5)劳动报酬争议,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为确保规范,委托人可通过律师协会咨询、指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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