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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释义   一、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传统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民法通则》在监护对象的设定上沿用了传统民法监护制度,监护对象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事实上,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标准,仅仅是主要方面而非全部。在现实社会中,个体随着年龄的增长,因身体机能下降或者病痛等原因,记忆力、语言表达能力、行动能力等也会受到影响。旧监护制度显然已经不能解决个体因身体条件等而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问题。新监护制度补正了旧监护制度在适用对象上的局限性,从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扩大了监护对象的范围。《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即规定监护对象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成年人监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重大突破。正是《民法总则》对监护对象的范畴进行扩充,意定监护制度才成为可能。意定监护成为新的监护类型,使得民法的契约观念更加深入。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位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三、指定监护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 《民法通则》规定,其第十六条第二款(一)至(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 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 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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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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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