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何时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同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理由是: 1.从破产法的立法结构上分析,破产程序应当是这样的:提出申请→受理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破产终结。该做法把破产宣告提到了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有违立法本意。 2.从法理上分析,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一个案件,都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在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一程序,就是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如果受理案件后立即宣告企业破产,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3.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中,如果受理后立即下破产宣告裁定,则和解与整顿程序无法进行。因为和解与整顿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存企业,不致使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已经宣告破产了,和解与整顿程序就失去了设定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中,应当在第一次(特殊情况下多次)债权会议召开后才能下破产宣告裁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中,应当在和解和整顿程序进行后才能下破产宣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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