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怎么处罚?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强行进入场内的;(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近年来,在足球比赛等大型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经常发生球迷、歌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这类闹事案件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因而导致执法的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得比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得很轻。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法制部门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样规定也为北京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举办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和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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