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车祸死亡 遗腹子获赔9万 |
释义 | 新婚不久的罗某在车祸中丧生,留下怀有身孕的妻子彭某。肇事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向罗某家属赔付了罗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外,却忽略了对罗某“遗腹子”小文(化名)的赔偿。小文刚一出世,就把运输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索赔抚养费97884元。“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成都首起因车祸引发的遗腹子侵权官司。 法界关注车祸遗腹子起诉索赔 2006年12月5日,马某驾驶大型客车,由成都开往青海大武途中,由于驾车超速行驶,又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面,侧翻于左侧路基下,造成行人罗某等3人死亡,1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车辆所属公司与车辆保险公司,向罗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8500元,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9988元。 去年7月,罗某的遗腹子小文出生后,彭某代小文将肇事客车及其保险公司,再次告上武侯法院,诉请两被告向小文赔偿各项费用97884元。由于这是成都首起因车祸引发遗腹子侵权纠纷案,此案开庭前备受法律界关注。对于是否支持小文诉讼意见,法律人士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法庭辩论两被告都说不该赔 武侯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肇事车辆所属公司认为,其公司系挂靠成都某运输公司,自己非本案诉讼主体。另外,事故发生后,公司已与彭某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车祸时,小文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公司诉请法院驳回小文诉讼请求。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虽然承认,肇事客车投保了41个座位险,每座次最高赔偿限额为18万元。根据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只对乘客具有赔偿责任。罗某非乘客,保险公司也就无义务为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97884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文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属于应由死者抚养的人。小文出生后,就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赔偿。鉴于罗某和彭某对小文具有同等抚养义务,被告就应承担对小文一半的赔偿金。鉴于肇事车辆投保了座位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导致第三者损害,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保险公司因此应该承担小文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15天内,向小文支付各项赔偿金978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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