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
释义 |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以下的关系: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后可以追偿吗 债务承担后是可以追偿的。 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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