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周,合江县法院先滩法庭审结一起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件。监护人因不当监护被判撤销监护资格。 原告李跃现年14岁,1997年其父亲李伯平因家庭纠纷将其母杀死,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李跃就随同祖父李陶辉生活,其间,李跃应分得的承包田也上在李陶辉的户头上,由其管理。在李跃随 同祖父李陶辉生活期间,李陶辉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将国土部门征用李跃承包土地所得的土地安置补偿费用于赌博,并对李跃有捆绑、殴打等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在查明以上事实后,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撤销了被告李陶辉的监护权,改由第三人李小林(李伯平之妹)监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