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抵销权的除斥期间 |
释义 |
一、抵销权除斥期间 对于抵销权的除斥期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或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等情形的,就不能行使抵销权。 二、抵销权的生效时间 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民法典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在诉前可行使,在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应由引发纠纷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吗 属于形成权。《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法学专家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定抵销权的除斥期间的相关内容,根据规定,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抵销权设定除斥期间,只是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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