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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默示保密义务
释义
    案例
    2000年1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1999年8月12日提出、申请号为99217876.2的“蜂巢组织中底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出第1958号复审决定书。该申请的驳回理由为:“申请人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写明:‘使用本实用新型制作的解放鞋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特种训练部队4~6个月的试穿表明,该鞋的中底布无破损情况,湿态防滑性好,行军无打泡情况,脚气有所降低,穿着舒适。’故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部队公开使用多个月,已不属于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对本实用新型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请求人所作的陈述及驳回决定进行综合考虑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中所述的试穿,具有对产品的性能进行实际测试的性质,这种试穿,不同于商业性的公开使用,是产品研制开发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是研制过程的一部分。按照常规,在一项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承担试验的一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即使申请人与试用人之间不存在保密协议,其间也存在默示保密义务。
    案例评析
    正如该决定中指出的,本实用新型说明书中所述的试穿,具有对产品的性能进行实际测试的性质,是产品研制开发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是研制过程的一部分。根据社会观念和习惯,在一项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如果产品的研制者向承担试验的一方明确了试验的目的——对其研制的产品性能进行测试或对产品试用,则通常情况下,进行测试者被认为对于测试产品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在此情况下,只要在测试的过程中,被测试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测试者以外的公众所知,则不应认为该产品在其测试性质的试用过程中已经处于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
    该决定所针对的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为“蜂巢组织中底布”,该产品在所述的试穿过程中用做鞋的中底布。由于该产品的特定用途,以及试用者生活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在试用过程中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并不能被试用者以外的公众得知,因此不能因认为上述试用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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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