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约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