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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托
释义
    我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从其运行模式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社会优抚基金,这完全是政府的责任。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是国家出面组织实施,由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筹资运作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作的基础,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多方面的利益。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按其用途和保险项目的设置,可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社保基金的管理越来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能否有效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许多国家中央政府面临的问题。本文仅从信托角度谈谈自己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一些看法。
    一、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险的特点。
    可以说,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部分基金的设立,其一,顺利实现新老劳动力的更替,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二,使劳动者老有所保,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其三,产生积极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就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改革这一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完善,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建立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实行了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总体上说,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并借鉴国际多方面经验,我国基本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规范的运作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托模式
    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有效的投资运营,这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能否持续地、正常地运作。特别是我国对养老保险改变了原来现收现付的做法,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现行的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下,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对于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一部分要在当年就分配使用掉,一部分则要储存起来,待以后发生保险需要时再进行分配和使用。因此,采取什么方式储存和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并使之保值增值,是社会养老基金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现有的做法是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银行利息来达到增值。这种办法风险小,利息收入稳定,银行的当期利率就是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由于银行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加之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影响,使养老保险基金并不能实现有效的增值,有时甚至保值也面临着困难,这种低风险、低回报的方式不应当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唯一选择。所以,我们应在研究各国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致力于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逐步放开了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的过度限制,允许其在法律许可的比例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入市。以信托的方式推进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采用开放式基金管理的模式,确实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如果得到有效的利用和管理,是能够顺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投资基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金融运作机制,有助于社会保障体制从单一的财政过程传变为金融过程。它的运作模式体现了基金投资者(受益人)、基金经理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之间错综复杂而又井然有序的经济关系。
    养老保险金被喻为“养命钱”,如何管理好这笔基金,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机构多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与技能,因此普遍遇到保值和增值的困难。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养老基金的管理模式,虽存在以政府为主的投资运营体系,但惯例是委托独立的机构管理和运用资金。这种独立的资金管理机构,有可能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但更多是具备法人地位的专门基金公司或投资银行。之所以委托独立机构管理资金,一是各国普遍强调政资分开,二是由于资金的管理运用需要相当的经验和专门技巧,由专门、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操作,更能胜任并且效果更佳。作为受托人的独立机构,既有全权管理和操作运用资金的权利,又负责非常严格的资金保值的责任。所以,世界范围的多数国家都将养老基金交付信托管理。从信托法角度讲,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养老基金有两大好处: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专门的理财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2]近年来各国的研究表明,各国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存在较大的差异的原因与各国养老基金管理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凡由政府管理运作的公共养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都低于私人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
    从受托人,也就是基金管理人角度讲,它本身并不实际拥有基金的资产,它只是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独立管理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基金管理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内经验,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则上均不得介入信托财产的运作,受托人几乎享有完全自主的管理权力。受托人管理财产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努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当然管理人享有受托人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受托人的义务,首先,管理人应对信托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自己置身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其次,设立专门的账户分户独立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基金专户理财政策。第三,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模式类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者同时也是最终的信托受益人。投资者(受益人)虽然是基金的实际拥有者,但是一旦将这部分财产委托于受托人管理,即设立信托后,它除了享有必要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外则不能干预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具体的运作。从信托法角度分析,委托人可以行使信托利益的请求权、信托事务的监控权和违法信托的救济权。
    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资产实际由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一般来讲,用独立的法人组织来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的职能,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当然从现行法律框架内,信托应该是较为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但是这一科学模式的成功运作需要完善一系列的配套制度。首先,选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应该十分慎重,基金投资者既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设立新的证券投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我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选定程序以及具体职责;其次,鉴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性,应该具体明确这部分基金的投资原则和要求,一定程度上约束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概括地讲,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着眼于,首先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到期债务,其次,在可接受的风险程度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回报率。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和有效监控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明确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规范内强有力地约束受托人的行为。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信托业务若能适时推出养老金信托,则不仅可能解决养老基金的管理难题,而且可以大大发展和巩固其业务领地。
    信托业在中国刚刚起步,尚未进入十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而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同样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如何实现两个新生事物的全面结合,使之成功运作,并顺利达到我们的初衷,仍然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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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