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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随意辱骂他人是否涉嫌侵犯人格权
释义
    一、随意辱骂他人是否涉嫌侵犯人格权
    随意辱骂他人是涉嫌侵犯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侮辱、诽谤他人。对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造成对方名誉或财产损失的,对方可以依法要求相应的物质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侵犯人格权怎么写起诉状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侵犯人格权起诉时效是多久
    侵犯人格权起诉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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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