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计算诉讼费用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关于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其余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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