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时间:2007-01-29 一、认定依据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2、《海南省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因工伤亡确认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3、决定受理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无特殊正当情况的,调查取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 4、在调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特殊正当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投诉途径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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