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
释义 | 在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房屋出售问题上,上海市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出修改,从“倾向维护”承租人权益,转向“均衡维护”租赁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益。 据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介绍,针对征求意见期间,有市民提出的“租赁保证金应当根据装修程度、设备配置等而不应该简单根据租赁期限来确定”的建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有关租赁保证金的条款,不再接征求意见稿中“根据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或以下设置不超过一个月或两个月的租金金额”,而是统一规定为“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此外,针对市民提出的“优先购买权中提前通知的期限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应当同时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的问题。《办法》在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中作出补充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该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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