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松散型联营合同 |
释义 | 《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松散型联营是以合同为纽带组成的一种协作关系,是横向经济联合中最为常见的联营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①松散型联营的形式是合同,即参与联营的各方通过订立合同,只约定相互间建立比较稳定的、相对长期的协作、生产和供应关系,联营各方不需投资,也不产生新的法人和合伙企业。通常情况下,订立这种类型联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扩大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根据自己的条件,在不增加现有企业投资规模、不开办新企业的条件下,与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以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分工协作,形成一个具有定向性、连续性的企业联营群体,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间在产品和原材料的供应、零配件加工、提供技术、合作生产、销售以及补偿贸易等方面保持长期的协作,从而达到减少投资、增加产值,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②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也就是说,这种联营形式不组成一个新的经济组织,也不共同进行同一的经营和生产活动,相互间的协作只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并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自有的特点。因此,松散型联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也不设定共同财产,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民事责任。联营各方都不得以联营组织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联营各方对外都没有共同的经济责任,也无须负连带经济责任。 ③联营具有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见效迅速的特点。松散型联营不同于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因为松散型联营形式只是合同联系,联营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不需订立章程,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也不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只要当事人各方需要相互协作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即可在自愿平等等原则的指导下订立合同。一旦各方经济的目的达到,即可终止联营合同,解除联营关系。如果需要再联合,各方则可另行订立联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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