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客体 |
释义 |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客体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怎么判刑 法律网提醒您,行为人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法院会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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