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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特定管辖方面提出异议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释义
    一、在特定管辖方面提出异议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二、管辖权的行使主体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三、管辖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网提醒您,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不过对于管辖权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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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