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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义务总述
释义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基金财产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因此,在履行其职责时,其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基金管理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是基金契约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看法。不过,有的国家在立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依照信托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我国台湾省投资信托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对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但学者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对委托人的信义义务。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托法》作为调整基金管理关系的整体大框架背景,信托关系的一般原则和义务无从谈起,所以,专门针对基金管理方面的法律就更为重要。目前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募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等 ,主要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调整,但是,《暂时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负担信义义务。
    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传统上分为积极的作为义务(Prescriptive Duties)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或禁止性义务(Proscriptive Duties)。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必须以促进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宗旨,受托人必须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禁止性义务要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以尽其忠实义务。简言之,信义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注意义务是对受托人称职的要求,忠实义务是对受托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资产的实际经营者 ,如何设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 ,或者如何依照法定义务设定其管理和运作基金募集资金的法定准则 ,达到既有利于投资利益最大化又能最大限度减小投资风险的目的 ,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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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