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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鉴定标准
释义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患者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标准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法律网提醒您:不具备前面三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双方都无过错、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具体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以及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领域,与《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不符,不够妥当,不宜采纳这种意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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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