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
释义 | 为了避免行政诉讼时效规范冲突,针对不足之处,几点完善之措施,具体如下: 1、针对相关立法不统一,我们要从立法上理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者的关系,将直接起诉的期限统一规范为90日,将经过复议而起诉的期限起码统一规范为60日,与行政复议法规的中请复议期限一致,应统一立法。取消原有的法规中分散的各种相关规定,由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分别对诉讼和复议的时效和期限作集中统一的规定,并在单行法与之规定相冲突时,适用上述冲突规范解决原则,使之趋于协调。 2、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吸收司法解释中的合理内容使其上升为法律。尽快制定新的合理的行政诉讼时效法律规范,修改旧的短的诉讼时效期限。将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最高法院《若干解释》规定的“2年、5年、20年”的诉权最长保护期的时效制度尽快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借鉴《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经验,将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以“月”为时间单位的起诉期限,统一改为以“日”为时间单位,以求期限的精确、严谨。 3、当行政机关改变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时,便可以获得通过司法解释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法院不子受理,这不得不说是在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追求公正和秩序价值而采取的欠缺法律依据的权宜之计。建议将行政主体抗辩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超过期限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写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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