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释义 | 一、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后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八十七条)。 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八十八条);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第八十九条);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第九十条);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九十一条)。 三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前半段);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二、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件致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无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以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三、物件损害责任主体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对国有建筑物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而经营管理建筑物的人) (2)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其它责任人”,若存在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的,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其它责任人追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内容。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情形,部分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部分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部分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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