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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利弊孰大孰小?
释义
    
    新闻源:媒体称多地均在探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可以接受的模式建设保障房。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6月27日《济南日报》)
    北柯(自由撰稿人):保障性住房变“共有”,若干年后必然变“私有”,政府方面建得越多、扔得更多,一边建一边扔,结果就是“子子孙孙无穷匮”地建。在任何一项大的建设举措上,关键是要有敢于打硬仗的决心,建“共有产权”保障房倒是省劲了,但也“泄气”了,让人跟着泄气。
    汪昌莲(公务员):保障房“共有产权”显然是变了味、走了调,住建部理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叫停。地方政府在缓解资金压力上应调整思路,不要老想着在保障对象身上“生钱”。保障房“共有产权”,“共有”的是责任还是利益?
    冬雪草(媒体从业者):“共有产权”,更要“共享权利”。维护穷人的住房权利,捍卫穷人的住房尊严,有必要从制度设置环节入手,让“共享权利”成为制度属性与政策伦理。权利优先、伦理至上,是一切制度和政策的“共有产权”。唯如此,才能“保障”制度与政策的公益性、惠民性,实现“伦理是公共政策的内在诉求”。
    木须虫(公务员):相比较而言,“共有产权”的资金收益不仅有利于缓解资金的压力,更有利于形成一个比较合理的回收再投入的机制,这对于保障房的持续建设有着相当的促进作用。鉴于此,既然“共有产权”已经被广泛试点运用,那么,使其成为一种模式,统一化、规范化操作,以确保公平,就显得十分紧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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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