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
释义 | 分立、合并,是企业在组织机构方面发生的变更。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以上企业。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将原企业中的劳动者接收下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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