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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前能否更改股东名单
释义
    一、破产清算前能否更改股东名单
    破产清算前股东是可以变更的,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任何的限制,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的,应当进行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并且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法律网提醒您,但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是要向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接手的。
    二、破产清算的流程有哪些?
    1.审计和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员为非审计、评估机构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审计企业财务,评估企业资产;
    2.接受债权申报,公司债权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债权可能无法清偿,或者清偿比例很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及分配,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才能支付破产成本,清偿公司债权,分配方案也需要在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5.破产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经理向法院申请终止破产,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裁定终止破产程序,未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三、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后债务清偿的顺序为: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后再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首先是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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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