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原则 |
释义 | 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尚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我们认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函》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受理。 (二)与医疗相关的民事纠纷案由的确定 我们认为,目前,在确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时,仍应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办理。但同时,应当看到,现有规定是不够的,不利于实践操作,应进一步明确各类纠纷的案由。其中,就非医患纠纷和非医疗纠纷而言,均应根据其案件性质作为一般类型案件确定案由,如患者因与医务人员发生口角进而殴斗发生的争议属于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可以由当事人作出选择。就医疗纠纷而言,应分为医疗侵权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类案由,医疗侵权纠纷中又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两类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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