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成立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于原告。原告需要证明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但是,在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问题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制技术方证明其生产该新产品的技术与专利方法在实质上是不同的,否则推定为依专利方法所生产,构成侵权。 然而,上述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是有限制和有前提的,即起诉方需要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方法所生产新产品,然后才可能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在新产品专利方法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该专利方法所生产的产品是新产品,同时被告所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依该专利方法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一样或等同,此后,举证责任依专利法规定转移给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生产该新产品的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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