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设立 |
释义 | 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实际是一个政府主导下的行政处理程序,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运行基础是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类似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制度建设 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专门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制。 2,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无过错责任“赔偿专门委员会”平级设立“独立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法医、律师等。 3,确定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限于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和医学上本来可以避免或预防而实际发生的医疗损害。 4,制作配套程序性法律文件和表格。 5,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保险制度。 (二),操作流程 1,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本人或亲属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填写《医疗损害评审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2,当事医务人员提交《医学报告》,说明患者遭受医疗损害的情况或死亡原因。 3,《医疗损害评审申请表》和《医学报告》交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专门委员会人员对申请人资质和医疗案情进行初步核查和筛选。 4,初选合格的申请交由独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会;独立评审委员要以《评审报告》的书面形式判断患者遭受的医疗损害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并依法决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属于“赔偿范围”的,不予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有关证人接受质询。 5,《评审报告》是政府赔付经济赔偿费的唯一法律依据,独立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享有司法豁免权,申请人对《评审报告》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委员会申请复核。 6,整个程序应在3个月完成,要短于诉讼程序所需时间,以保证合格申请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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