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 |
释义 |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失业保险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失业保险能起到什么作用? 失业保险能起到什么作用?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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