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起纠纷 |
释义 | 10月23日,龙阳某村村委负责人与该村村民赵某在龙阳司法所内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一件历时5个月之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于圆满调解成功。 今年5月份,龙阳镇某村响应市委市府的号召,利用本村的一块非耕地招商发展特色产业,而该地块已于2003年5月承包给了本村村民赵某,合同到2012年到期,合同一直履行,承包金交到2008年年底。该村村委负责人认为招商发展特色产业将带动本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的收入,是为村民谋福利,于是在没有与赵某协商终止合同事宜的前提下,以公开协商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且告诉赵某合同已经解除,赶紧处理地上的树木、青苗等,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否则,项目动工将不予补偿损失。听到这个消息,赵某傻了眼,在与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多次到省信访局、滕州市信访局上访反映问题。 龙阳镇党委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责成龙阳司法所牵头调处,司法所接案后,所长马安东带领有关同志与赵某接触,赵某的态度非常的坚决,他认为自己的承包经村委会同意,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村委会负责人认为自己是为全体的老百姓谋取福利,不怕赵某到这到那反映问题,也不怕和赵某对簿公堂。为妥善调解此案,马安东与有关同志到现场调查,确认新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到村内群众家中走访得知,绝大部分村民支持这次村委的招商行为,在此基础上,他们首先向村委会负责人反复讲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让村委会负责人认识到,赵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协议是经双方协商签订的,受法律保护,村委会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与赵某解除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人员又耐心地做赵某的工作,委婉地告诉他绝大部分群众的意见,并给赵某分析了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合同收益比较。赵某在反复权衡利弊后,主动提出与村委会解除合同,并于10月23日协商妥赔偿事宜,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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