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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证据中的事实自证
释义
    关于事实自证,应当在免证事实中作出规定。因为事实的发生本身是显而易见的表明了某种结果的存在,在任何人看来,事实和结果之间都具有一种直接的逻辑联系。这就没有必要进一步要求当事人举证。例如,某人在人行道上开车撞伤行人,事实本身就已证明了行为人的过错,不需要受害人就此举证。再如,医生做手术时,将手术刀遗留在病人的身体内,这也不需要就医院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进行举证,因为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一切。
    在英美法中采取了“事实本身证明(res ipsa loquitur)”的原则,以避免原告举证的困难。依据这一原则,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所致,而事情经过只有被告能够得知,原告无从知晓,原告仅能证明事实之发生,而不能证明发生的原因,在此情况下,可认为事实本身已推定被告有过失的可能,该案无须由法官审核,可以交由陪审员裁决。但是,被告如果能够对此提出疑问,则原告对于被告的过失仍不能免除举证之责。大陆法的证据规则也采纳了事实自证的规定。上述经验值得借鉴,为此,我们应当区分可以推翻的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事实本身证明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可以放人免证的范围。
    此外,关于免证的范围还需要区分,哪些是需要当事人申请,由法官认定的,哪些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应当直接由法官认定的事实,区分这两种情况是必要的。因为如果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不考虑免证的事由的存在,但对于强制的司法认定,如涉及自然定律、法律、法规等的认定,不待当事人申请,法院就有义务主动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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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