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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
释义
    一、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依据
    涉及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具体条款,受到一系列行政处罚。
    生产或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以及罚款。新泰市农业局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依据《种子法》第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执行。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确保了法律的执行力度和严肃性。
    二、许可证规定与处罚措施
    在种子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未取得或滥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无证经营、伪造变造许可证、不按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将受到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新泰市农业局负责实施这些行政处罚,确保行业内的经营活动合法有序。重申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严格性,旨在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侵犯种子资源和标签规范
    对于侵犯种子资源保护及种子包装标签规范的行为,《种子法》同样提出了严格的处罚。
    《种子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于非法销售境外制种的种子、私自采集国家保护种质资源、经营种子不当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措施。
    这些包括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等,由新泰市农业局负责执行。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保护了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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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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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