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是否有效 |
释义 | 只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是否有效 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可见用以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仅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显然从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宜作为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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