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轻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寻衅滋事罪轻主体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寻衅滋事罪轻主体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 二、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适用该罪第三项规定提起公诉,是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发生了不正确理解。 《刑法》第293条(三)规定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成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由“强硬”的手段和“拿要”的目的为关键词做出限定。 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与常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尤其在个案法律解释中,绝不允许作扩大性的解释,在法律规定有模糊之处,则不允许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上文就是法律网小编对于寻衅滋事罪轻主体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受流氓心态指配,强硬是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拿要是非法占有财物,后果是造成受害人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定罪标准是由于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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