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分配 |
释义 | 一、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分配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类。 1、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依照《解释》第二十二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以及“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和第二十三条中“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此类纠纷的原告是以承包者身份起诉的,起诉的事实根据是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承包者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该承包者。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类纠纷的案由应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三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一般而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方案中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必然享有相应份额,当事人认为自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分配方案应得相应份额而没得时,提起的诉讼,依最高法院案由规定案由应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分配方案不当纠纷。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若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以审判权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公正。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理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就个案发生法律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是对本组织全体成员有约束力的,个别人对方案有意见不等于全体成员都有意见。 而实际上方案就是根据多数人意见形成的,少数人有意见是正常的。法院若对少数人或者某个人的诉讼受理后,对分配方案调整并不对案外其他人有效,其他同类人依生效判决应得利益必然会另行起诉,此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完全偏离了法院审判解纷止争的功能。同时法院审判权也是对村民组织法定民主决策权的不当干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类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就没有救济途径呢?依《解释》第三层意思,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以及《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分配方案不当,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对方案的纠正是从面上纠正,对全体村民有效。 ![]() 二、民法典开发商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并且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因此对于家庭成员征地补偿根据现行的中央政策,承包土地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其本质是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即无地人口在无地分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家庭内部代际之间进行调剂。依此政策的精神,现有的家庭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属承包人,因此,原则上,现有家庭成员应当平均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分配相关内容,村委会应该根据农村中所有人所占地的份额来进行相关分配。具体分配措施由当地村委会进行制定,但是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如果大家对土地征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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