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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
释义
    1、什么是股东大会表决权?
    表决权是参加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你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
    表决权数是按照股份数来计算,也就是话语权是和你持有的股份数的多少相辅相成的。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所以说,这就是为什么中小股东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该联合起来的道理。
    2、股东表决权是如何分配的?
    股东在股东会中表决权的分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仅在《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那么在公司实际运营中,股东间很容易出现矛盾。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必须明确表决权的行使,是按照实缴出资、认缴出资、还是其他形式。
    3、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中应如何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行使原则上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会应通过表决做出决议,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公司其他一般事项,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票通过。
    4、股东可以将表决权授权其他股东行使吗?
    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公司法》第42条原则性规定,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但公司章程可作出例外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但是为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例外处理,公司章程如果规定另外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也是合法的。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即我们倾向性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某股东代替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决议中,哪些事项某些股东无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其适用范围的界定,即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哪些决议事项,应当对某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投票权限制的主要理由是防止公司被内部人控制。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排除。
    (3)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排除股东表决权行使,但有观点认为,“没有出资就没有权利”是规范股东与公司关系所遵循的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名义股东也以背后有实际出资人为基础)。允许公司在形成股东除名决议时适用表决权排除,完全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设计功能。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在实践中有相关案例。
    (4)上市公司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排除关联方表决权。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起系统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述,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文件,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优先股。根据《国务院公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5],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即优先股股东的“固有的表决权”。)[6]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即优先股股东“恢复的表决权”。)[7]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6)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故全体股东可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中,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或者排除,应当认定为有效。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利害关系”的范围。一般为涉及关联交易、未出资的股东、免除股东责任、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等。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排除的表述:“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形成的决议属于表决方式瑕疵而应属于可撤销的范畴,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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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