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现实中成立吗? |
释义 | 引用法律条文如下: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很多朋友会说,儿子对于公婆是有赡养义务的,儿子和儿媳的财产又是共有财产,儿子拿钱去孝敬父母也好买东西补贴父母也罢,变相地儿媳也尽了义务。法律规定归法律条文,在现实中完全不可行。还有一点,父母对子女的要求没有那么物质,只是想要多看几眼子女确认都好而已,而且父母起诉子女也是不常有的事情,除非是走投无路。 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不得已,貌似的合情不合理,很多公婆对于媳妇免不了刁难欺负。最初单纯的女孩子,出嫁成为人家的媳妇,就要受气受累。当然有的老公好一点的,有主见的,媳妇日子稍微安淡一点;老公耳根子软或者是妈宝的,媳妇就要遭罪了。老话说“十年媳妇熬成婆”,多年当媳妇的感受和对于人情世故的体验,媳妇慢慢也变成和婆婆一样的人了。没有那么简单的说好媳妇坏媳妇,或者好婆婆坏婆婆的,只是个人的生活习惯思考方式和行为出发点不同,利益衡量不同而已。 普遍意义上认为的“婆媳之间只有人情往来,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没有什么”必须要怎么样“”一定要怎么样“”应该怎么样“,甚至连义务都没有”。生活中的人和事往往复杂很多,人们相互之间还有情感,所以很难断然理性客观的一刀切。只希望婆媳都能相安无事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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