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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时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释义
    一、伤残鉴定时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伤残鉴定时效期从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开始。
    当事人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为:
    1.在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向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
    3.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出具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不服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十二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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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01:50